《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无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任意的。如果雇主以不称职为由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工人将失去原有的劳动机会。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单方终止权在实体和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您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您还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
首先,证明劳动者不称职
其次,为他们安排培训或转岗
第三,员工在培训和转岗后仍然不称职
第四,只有在满足前三点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2)工人不能胜任该工作,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称职(III)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且雇主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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