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在规定的医学期间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4)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哺乳
<5)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5年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员工工资,辞退女员工,单方面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国家明确保护怀孕女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非法辞退的,怀孕员工有权申请以下补偿:
1.非法终止劳动关系补偿:相当于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方法: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见第42条,(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
2.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三阶段”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拖欠)应一并支付
由此可见,当怀孕妇女受到非法解雇等不公平待遇时,要敢于使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提醒的是,尽管法律注重保护,但怀孕期间的女性员工仍应避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她们只会失去法律给予的“三阶段”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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