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很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打工,包工头往往跟他们约定工钱到年底一起结算,包工头的法律地位暂且按下不表,就包工头(用人单位)这样做,对吗?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期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约定在每月的一号发工资,在五一和十一长假中,一号正好放假,用人单位应该在四月三十日和九月三十日发工资。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应当按照周、日、小时的周期支付。
当前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着完成工作以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也就是工程全部完工并且经过验收以后才给劳动者发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工资也是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每月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底结算工资,是法律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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