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延伸阅读: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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