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3.因追讨养老金、医疗费、保险费等发生的争议
,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的争议发放社会保险福利的机构
2.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
3.工人对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残疾等级评估结论或职业健康评估结论的异议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疾病诊断鉴定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技工之间的纠纷,帮工和学徒
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上述六类纠纷中,有的属于政策调整类,有的属于技术鉴定类,有的属于行政纠纷类,有的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他们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然后是诉讼,就像普通劳动争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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