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一路上涨,早期购房者所购买的商品房房价已上升到较高程度,转让具备了可观的经济收益。这些转让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都希望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完成转让,节省承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
(一)规范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的法律仅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对此问题并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由于无法可依,北京市各商品房预售登记机关都采取保守态度,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手续。
(二)预购人急于转让预购的商品房,在法律、政策不支持的情形下,只能寻求开发商的帮助实现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具体转让程序为:
1、预购人与开发企业解除预售合同,办理预售注销手续。
2、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确定的预售商品房受让人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但不是每个开发企业都会积极配合预购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很多开发企业并不乐于协助预购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预购人成功转让其预购商品房的情形少之又少。
因此,转让预售商品房最后往往会变成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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