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变更问题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6-08 22:30:07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生产岗位,工作地点;或者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提高,身体健康状况变化;以及劳动法规、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全面履行。就会出现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变更的情况,这是正常现象。从目前情况看,变更劳动合同多数为用人单位先提出,变更内容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居多。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的依据,大多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等。由于用人单位拿不出具体标准依据,劳动者提出异议,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协议。有的用人单位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予以变更,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引发劳动合同变更争议,结果多数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为此,一些用人单位提到劳动变更就感到头痛,该如何做才算合法,才能避免劳动争议。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坚持依法办事。关于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问题,劳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依法律为准绳,依事实为依据,才能做好劳动合同部分内容变更的工作。

二、签好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内容都要进行认真推敲,像工作岗位,有的订得很具体,如驾驶员、卫生员、检验、出纳等。稍有变化,就得变更,带来不少工作。如果订得抽象一些,如普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只要在这个范围内调整就无须变更工作岗位。再如工作地点,有的订某厂、某号门牌,范围太小,如果订某市、某县,范围大了,变更的事就少一些。用人单位运用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减少或避免因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变动造成的合同内容变更问题,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各有各的情况,劳动法律法规不可对变更劳动合同的依据和条件规定得那么具体。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哪些情况发生才算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本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事件的具体规模、数额、影响等作出规定。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应当作具体规定,如工作中出现多大的失误,给单位造成多少经济损失,造成怎样的影响等。三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具体情况等,用人单位把这些情况都细化了,都写成条文,以单位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做起工作来,就能做到事事有依据。

四、好用用工自主权。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用好,不能放弃。以下几点,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聘任制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

5、劳动者离岗时间过长,超过单位规定保留工作岗位期限的,等等。从法律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可以不与劳动者协商,单方作出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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