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划分选区问题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4-24 20:10:18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应逐步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法律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地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现实中,城区基本上以工作单位为主、居住地为辅,农村由于选民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基本一致,所以以行政区划为主划分选区。这两种划分各有利弊。以工作单位划分,选举工作相对容易组织,简便易行,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情况比较了解,而且某些单位选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界别的特征,有利于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以居住地划分更能体现选民的直接利益,如居住地选区关心的环境、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中的问题,更能通过代表联系选民得到反映和解决。现阶段这两种划分方法结合还是可行的,符合实际的。但从发展趋势看,城区以选民居住地划分是发展方向,因为我国城市管理的功能将不断从主管经济转移到管理市政和各类公共事业上来。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选区以选民居住地设立的社区划分更为合理,在这方面应进行积极的探索。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由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社区选举,更有利于激发选民的民主意识,推动社区功能的完善。

第二,应逐步以小型选区为主划分选区。法律规定:“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举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也就是说可以是大选区,也可以是小选区。目前许多地方都是大、小选区结合,以大为主。设置大选区比较多,主要是为了保证组织安排人选的当选,确保选举“一次成功”。但从长远看,应该逐步扩大小选区的比例,这样做有三点益处:一是由于选区规模小,选民比较了解本选区的情况,有利于选区提名和确定候选人,也有利于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二是每个选区只选一名代表,实际上加大了代表差额的比例,增加了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性,加大了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提高。三是有利于减少“戴帽下达”的指选、派选代表的做法。

第三,应逐步缩小城镇选区与农村选区的人口比例。法律规定,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江苏如东县代表名额355名,据统计当时城镇人口总数约40万,农村人口约70万左右,每一名城镇代表的人口基数约为1600人左右,每一名农村代表的人口基数约为6400人。据此比例安排,该县现有代表总数中,城镇代表约为240人左右,农村代表约为110人左右。这显然是不太合理的。过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城镇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集聚人才比农村多等因素综合考虑的。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这一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乡差别越来越小。为此,不少地区取消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四比一的规定显然已经不太适应时代要求。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逐步缩小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城镇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少于四比一,或者三比一、二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样做也是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所允许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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