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
XXXXXX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现已报请贵院审查批捕。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姐王丹委托并征得王某本人同意,指派周XX、王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应当涉嫌“故意伤害”。
经向王某本人了解,事情大致情况如下:吴某某、冷某、何某某、王某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外人卢某、叶某某七人系一家酒店同事,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与卢某关系较好。卢某与被害人都对女同事叶某某有倾慕之情,但究竟谁与叶某某关系更深,估计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事发当天深夜,得知被害人与叶某某在酒店开房后,卢某在宿舍伤感哭泣,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好友,不愿坐视不管。叶某某与王某平时也比较熟悉,事发前叶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将房卡拍照给过王某,以证实她因辞职不能再在宿舍居住,只得在外开房。王某将此房卡照片在宿舍出示过,大家猜测可能是附近某家宾馆,遂提议前往核实。随后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及卢某赶到宾馆,在前台询问后,由卢某、何某某上楼敲门进入房间,并与被害人在房间里开始理论。不久,被害人收拾东西下楼,卢某、何某某也将叶某某簇拥下楼,出到宾馆外,吴某某、冷某动手打被害人。据王某本人陈述,他始终未动手打人,给冷某捡过一次手机,也为被害人捡过一次手机。
按照一般人理解:卢某因与被害人有恋爱纠纷,看到自己心爱的女人与他人去开房,心里非常郁闷,最好能够立即阻止他人或教训一下。虽然卢某没有召集大家或作出明确指示,但结合其后面的行为,其内心是希望与他关系较好的四名同事即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能出手相助。出于义气,大家自愿一同前往寻找被害人,应当没有产生犯罪动机,可能只是想搅黄被害人的好事,顺便吓唬或教训一下被害人,以达到帮助卢某的目的,事后卢某确实与叶某某在一起。但事发时,可能是被害人表示不满,故而他们真的动手“教训”。这样解释,更符合社会常理,也更容易被人接受。寻衅滋事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与此完全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本案中,因男女恋爱纠纷引发矛盾,各方都是相互认识的同事,实施殴打行为,应当只是有目的地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依法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王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应当涉嫌故意伤害,以故意伤害定性更为准确。
二、若定性为“故意伤害”,因未达到轻伤以上,王某无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王某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三、即使认为王某构成犯罪,其应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王某到案后,已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较好。另外,王某已指示家人正准备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且被害人亦同意谅解。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王某并未参与殴打,不是主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即使贵院仍然认为王某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王某应当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或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X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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