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从其心理方面来看,就是由于存在着犯罪动机的缘故,是犯罪动机发挥作用的结果,正是在犯罪动机的推动下,犯罪人才确定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方式,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力,是促使犯罪人处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状态的内部原因。显然,犯罪动机虽然同样具有一般动机的特征,然而又不完全相同。从犯罪动机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有如下几个特点:
(1)犯罪动机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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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它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动机具有相对性
犯罪动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的概念,没有犯罪行为便没有犯罪动机可言。犯罪动机引发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多么的卑鄙和邪恶,只要它引发的行为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错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犯罪动机,而只能将其看做是一般意义上的动机。
(3)犯罪动机具有动态性
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首先,犯罪动机往往是在动机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而是同时存在种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不同动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冲突或斗争,犯罪动机的形成就是各种动机斗争的结果。其次,犯罪动机是不断变化的。因为犯罪动机既受犯罪人需要的决定,也受犯罪情境中许多因素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犯罪主体的个性特征(特别是性格)的影响。犯罪动机自形成之时起,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或者表现为强度的增强与减弱,或者表现为因犯罪行为的结束而消失,或者为其他犯罪动机或非犯罪动机所取代而表现为具体目标的改变和社会性质的变化等。
(4)犯罪动机具有低级性
对一般人来说,既有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个体身上协调统一地存在着。生理需要的满足不是生活的全部,而是为了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而且个人的生理需要的表现形式和满足方式也是与社会要求相统一的。但是在一些犯罪人那里,生理需要在其活动中的地位被无限夸大,生理需要、生活欲望的满足成了其生活的惟一目的和所追求的目标;生理需要一经产生,就不顾人类社会的任何禁忌,不择手段,加以满足。因此,在犯罪动机中,低级的物质、生理需要引起的低级的犯罪动机往往占优势,而由较高的社会、精神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的数量比较少。这主要是由犯罪人的文化教育、知识水平、生活环境以及由此形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等决定的。
(5)犯罪动机具有复杂性
在犯罪人心理上,并非只存在一种动机,而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这些动机的内容、强度各不相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体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被犯罪人意识到的、强度大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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