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犯罪动机的分类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中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
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
二、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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