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写盗窃罪不批捕意见书?
盗窃罪不批捕意见书
请求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申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x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盗窃罪被某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本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配偶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请求人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和交流,请求人现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x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xxx实施的行为不能够定性为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2、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本人也表示出去后,亦要当面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事发后,其家属就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取得了联系,询问并安慰了被害人,并表达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赔偿意愿,希望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损失不大也大度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
3、犯罪嫌疑人xxx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未遂情节,有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高,且平日表现一贯良好,所盗窃财物均属老旧物品,价值亦不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现在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辩护人认为其未达到逮捕所要求的应当具备的社会危险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xxx在羁押期间,其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高,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有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建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某某
二、哪些情况可以不用执行逮捕程序?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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