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时间:2023-03-06 19:32:25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聚众斗殴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汪某某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根据阅卷及听取陈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起因是对方参与人等人偏听偏信,捏造事实,以欺骗手段,肆意实施挑衅行为,并以斗殴为目的纠集众人

1、吴某等人未以斗殴目的聚集,未对相约人提出过分要求,更未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吴某等人聚集目的是朋友聚会,主观上并无实施暴力的意图,且过程中均无任何违法、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

因此,吴某等人主观上始终没有聚众斗殴目的,也未向对方主动实施暴力行为,只因对方确有过错,要求对方口头道歉,并未提出非法、过分要求。

2、对方参与人捏造被殴打事实,单方以斗殴为目的实施“报复”行为

对方人员在不明事情真相时,捏造“被殴打”、“被欺负”等事实,欺骗并纠集众人,明确提出以斗殴为目的,前往案发地,并主动挑起争端,直接引发双方发生斗殴行为。

因此,案涉主要起因在于对方等人不顾客观事实,肆意纠集众人,挑起并扩大矛盾,实施斗殴行为。

二、王某某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未实施伤害行为,参与作用较小,情节较为轻微,且主动制止事态扩大

1、王某某未实施伤害行为,未致人受伤,不能排除是在混乱中自伤或同伴误伤

根据受害人陈述,其牙齿掉落系因遭砖头砸伤;而根据涉案人员、证人陈述,均只看到郭某使用砖头参与殴打,其他人均未使用砖块。

因此,李某未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且受害人受伤原因不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系自伤或同伴误伤的可能性。

2、王某某行为主要是制止事态扩大化,未积极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

根据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在发生殴斗后,王某某未积极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及时制止其他人的的伤害行为,保护同伴免于受更严重伤害。

三、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抓获经过》、现场监控及涉案人员陈述,案发后,王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始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民警于当日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王某某始终如实交代案涉事实,未有隐瞒,积极配合办案机关。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规定,依法应当认定王某某是自首。

四、王某某个人特殊情况,不适于长期羁押

根据王某某及家属陈述,王某某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涉事不深,自幼读书至今,成绩优异,现就读于某某大学,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案后发,王某某曾一度羁押在看守所,在办案人员的教诲下,已深刻反省、检讨,识到自己的错误,现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若对王某某长期羁押,不利于按时完成学业,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相关规定,建议贵单位依法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辩护人:汪某某

日期:

一、聚众斗殴罪是否要求双方都要三人以上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同时同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人,是指包括纠集者在内的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要求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对三人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斗殴的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斗殴是互相攻击,双方都要在三人以上,双方势均力敌,才能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只要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对方参与殴斗的人数是否在三人以上,不能影响被告方本罪的成立。如果机械地认为双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只有一方未达到三人,另一方人数已满足三人以上的条件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那就是在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新增加条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学定罪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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