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强制性措施,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居住地实行限制性措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
条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或者指定居所、有能力履行监视居住的义务等。
方式: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居住地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委托单位监视居住等方式。
程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负责,委托单位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委托单位执行。
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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