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书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书内容如下:
1.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怎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下列情况,如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三、寻衅滋事罪主体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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