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于本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劳动关系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范围内进行改写。该条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于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三)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劳动关系的争议;(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 动 法 规 定 】 劳 动 关 系 的 仲 裁 范 围 及 劳 动 争 议 类 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仲裁范围及劳动争议类型包括: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劳动调解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于本法。这些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劳动关系的争议,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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