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在粤首创劳动争议案件参考意见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广东省首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将以此统一该市两级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李志金介绍,该院在粤首创的这一规范性文件,共分10章84条,涵盖了受案范围及其处理诉讼主体资格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等基层法院在实践过程中亟待统一的诸多方面的问题。
该院民六庭是今年4月才组建的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该庭庭长李勇源透露,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但法律法规呈现的层次多、规范多、冲突多等特点,已导致不同法院或法官对同类案件作出了不少差异甚大的判决。发改率相对偏高就能反映这一情况:去年,中山市中院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207宗,发改202宗,实际发改率为26.41%;今年1-8月,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865宗,裁判结案275宗,其中发改77宗,实际发改率为28%。现在,有了这一新规范化文件,有助于降低发改率,提高审案质量。
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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