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支付员工杨利琴经济补偿金6900元、工资4830元。
杨利琴于1992年到明光市邮电局张八岭营业部工作,1995年4月经批准调入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8年,邮政和电信分营,杨利琴仍在该单位工作,并多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2004年因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明光电信分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向杨利琴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4年3月23日,杨利琴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签订一份农村统包责任制代办电信业务三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代收、代营的方式,代办酬金数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如何支出,满勤奖如何发放等事项,该协议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电信明光分公司要求与杨利琴再签订一份同样内容的协议书,杨利琴不同意,但仍在继续工作,并获得2004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05年7月,杨利琴回家不再上班。2005年12月26日,明光市社保服务中心为杨利琴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2008年4月,杨利琴听说电信明光分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多次向公司索要未果,2008年6月,杨利琴提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杨利琴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杨利琴系电信明光分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04年企业改制时,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公司应当提供杨利琴的工资表而未能提供,也未能提供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因此,对杨利琴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月工资69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劳动关系解除后,杨利琴仍在该单位继续上班,直到2005年7月,故电信明光分公司应当支付杨利琴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工资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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