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时间:2023-06-14 14:17:06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清华大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一流大学的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清华大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有关考评、工资、岗位聘用、津贴、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学校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遵循及时、平等、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

(三)维护稳定大局,避免激化矛盾。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教职员、工人可以分别向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清华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在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必须由下述三方代表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

(二)学校代表;

(三)学校工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学校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教代会提出,并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学校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递补。

全文8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人事争议 最新知识
针对清华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清华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