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消岗位设置,被调离的员工不同意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二)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公患病、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具备哪些转岗条件,未经劳动者同意,企业可以单方调任。从法律条文的文字分析可以发现,依法单方转岗的前提是劳动者“无劳动能力”或“因公患病或未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核心是“不能”。如何区分“能”与“不能”,充分证明“不能”,是单方转学后最重要的积极因素。
面对劳动争议,应当由企业承担“劳动者无劳动能力”或“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应当有合理的区分标准(计量基础)和明确的事实依据。企业可以制定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作为衡量的依据。例如,企业规定“同一岗位,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可调任,工资标准可根据新岗位确定”或“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年初预期绩效目标的,公司可以调整绩效工资和调动工作”。但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不称职,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人员的工作量并按要求就位。企业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因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得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相应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依照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第二次最多12个月。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少员工数量。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按一个月支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受伤的;(三)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四)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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