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前提下,员工可以申请调或者劳动仲裁,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步骤及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3年7月-9月)。按照《总方案》的要求,各成员单位统一思想,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本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和措施,形成工作方案,报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整合形成重庆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系统建设阶段(2003年10月-12月)。按照《总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人行重庆营管部负责,以现有的重庆市区域金融网络为载体和技术支撑,以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贷款账户为主线,汇总建立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配合,调整金保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建设经费,改善现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资源,分系统建立劳动保障资源数据库,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开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软件。公安、工商、地税、国土房管、海关、银监、证管、保监等部门也要作好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有关准备工作。各信息系统之间建立共享机制,确保资源共享。
(三)试点推广阶段(2004年1月-2005年12月)。按照《总方案》要求,出台有关个人信用的政策法规规定,开展个人信用数据征信试点和推广工作。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开展对辖内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有关个人金融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市劳动保障局整合内部各系统资源数据,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2004年分步对主城9区及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6地的城镇职工开展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2005年推广到全市;公安、工商、地税、国土房管、海关、银监、证管、保监等部门做好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整合工作。同时,创造条件,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对各部门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行联合征信。
(四)完善提高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指标,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多数城镇居民中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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