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缺少前述内容的,可以依照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补充确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虽未规范地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但不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上不写工资待遇有效吗
劳动合同上不写工资待遇有效。劳动法上的无效合同主要是针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有效主要看其中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途可以以劳务公司名义变更吗
《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具体的劳动合同更改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4、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的一般更改仅限于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不影响劳动报酬强度的前提下变更工作岗位,要注意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例如降薪、增加劳动强度、变更合同期限等,劳动者都可以拒绝。
三、劳动合同应具备什么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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