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时间:2023-04-17 10:32:41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没有。购房行为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能作为双方初步协商的结果

从法律角度讲,普通的合同意向书的内容并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后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为准,即使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本合同的构成要件时,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违约,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其内容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此项意向书就已具备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是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即要承担该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违背意向书怎么办

对开发商违背“意向书”约定,随意涨价之违约行为,开发商的观点很明确:大不了支付违约金就是了!仿佛在法律上违约金就是解除合同的对价,承担了违约责任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换取了解除合同的单方权利。其实,法律并非如此规定。

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有赔偿性与惩罚性之分,一般而言,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双重意义,当履约方没有因不履约方之过错受到实际损失时,其支付的违约金是完全惩罚性。在没有特别明确约定其性质属性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双重性。对于所约定的非单纯赔偿性违约责任而言,法律没有赋予不履约方可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当然换取解约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精神,一方违约的,支付违约金以后,合同能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对于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正是我国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以及保护守约方权利不受侵害之理念所要求的;这也是定金与违约金之功能区别之一。除双方有特别明确为赔偿性违约责任的外,不存在可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当然取得解约权利,即违约金一般不是开发商当然解约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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