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信任利益损失,且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该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特征:
1.缔约方未遵守通知、保密、协助等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缔约方在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特征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须有缔约过失: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2. 须有过失行为:即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3. 须有损害后果:即因为一方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4. 须有法律或合同规定:即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5. 须有赔偿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由有过失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满足以上五个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订立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包括:须有缔约过失、须有过失行为、须有损害后果、须有法律或合同规定以及须有赔偿损失。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满足以上五个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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