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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022-04-17 1,234人已浏览
  • 傅光进律师

    傅光进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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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两者出现的时间不相同。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出现在合同缔结的阶段,而违约责任一般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2、两者的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实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解决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的;而违约责任则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当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两者的赔偿范围不相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赔偿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是赔偿当事人的期待的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例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下;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等形式。 4、两者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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