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更新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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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丹律师
向丹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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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是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信赖的利益损失; 3、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其在主观表现上必须是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包含了因故意导致的、也可以是因过失所导致,但无论是因为故意还是因为过失,只要是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导致合同最终无法成立、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的行为,则与对方所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以上视频内容,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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