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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可以解除合同吗

2022-04-17 1,468人已浏览
  • 李梦瑶律师

    李梦瑶律师专职律师

    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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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针对的是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情形,这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针对的是法律规定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这时候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权利来解除合同。因此,严格意义上,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合同上的责任,涉及是合同订立问题,这时候如果不涉及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当事人当然不能解除合同。同时,由于缔约过失涉及的只是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此时能够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但是,如果因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的,这时候双方还是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方式,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即使合同要解除,缔约过失一方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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