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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合同可否以缔约过失责任代替

2022-12-01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确定,而有待第三人追认或拒绝的合同,若承认,其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合同一般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由于效力待定的原因出现在缔约阶段,一般是出于缔约一方的缔约能力有瑕疵,故如果权利人拒绝而使其无效的,无效的原因可追溯自缔约阶段的过错,所以,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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