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提前结束产假回单位上班,出于本人自愿的不违法。产假,是法律赋予生育的女工的休假权利,女干部依法享受产假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剥夺。但是产假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可以提前回到单位上班。女干部自愿提前上班,并非用人单位剥夺其休假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一、休年假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一,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二,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2012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
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产假有多少天的假期
产假有多少天假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保胎假,需医生开证明,工资按照病假发放;产前假,需怀孕七个月以上,工资按80%发放。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交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用人单位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申请产假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员工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资料,生育资料等到单位人事部门领取产假申请表;
2、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交主管,经理等签名;
3、把产假申请,相关生育资料(准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上交人事部门核对并备案。
三、产假期间怎么发工资
产假期间,企业是不支付工资的,由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津贴,因此,企业是不可能要求职工上班的。除非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时,才会由企业支付工资。产假期间企业如果要求职工上班,是违法行为,职工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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