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超40小时
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员工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但总体工作时间若超出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每个月不超过166.64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严小虎解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任意安排职工工作,而违背《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安排职工的工作,员工总体工作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另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如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超法定总工时:
单位支付加班费
不低于工资150%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严小虎表示,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是以天为单位,而以周、月、季、年为单位。也就是说,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员工在公休日工作,单位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如果在该周期内职工的工作总工时超过总的法定标准时间,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同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算加班,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严小虎补充说,单位无论采用哪种工时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单位都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