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判决文件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确立了应有的法律地位。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论。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应对紧急情况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清楚。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性是指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性是指国家制定、提出的可反复使用的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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