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具有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等情形的,则规范性文件合法。
行政合同的合法性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吗
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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