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由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一经做出,公民就面临强拆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打掉”这份强拆书。具体而言,公民因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1、征收补偿决定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2、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3、征收补偿决定应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二、修国道拆房子补偿标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有产权证的房屋如何补偿
有产权证的房屋拆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以下这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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