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指在估价时点对近期成交的同类房地产进行比较,并对其已知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估计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的方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估价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市场比较法是房地产估价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这也是一种技术成熟、最合适、最实用的评估方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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