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拆迁估价的估价对象是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依托的权益。根据估价对象的不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评估应纳入估价范围,按照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执行。
(2)依法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出让金,仅计入该宗地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开发费等费用。
(3)对已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构筑物,不仅要根据评估时点的使用情况,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综合确定评估的合法性。以规划设计中修建的地下人防为例,改为商铺或宾馆使用。
(4)“超过批准期限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不在估价范围内。”拆除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以使用年限的残值和剩余期限为基准进行估价。(五)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异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没有共识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协商达不到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可以向按照《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没有房屋面积评估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计算。(六)房地产拆迁补偿估价,不得遗漏被拆迁人在房屋内外合法拥有的不动产设备及其附件。设备包括水、电、暖、卫、气、通讯等设施;配件包括树木、绿地、道路、院墙、门房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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