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拆迁方在获得拆迁款之前,可以先通过阅读相关法律规范等的方式,自行计算自己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数额。这样可以在具体获得拆迁补偿款之后,与实际获得的补偿金进行比较,若是补偿数额相差比较大,可以到拆迁方进行询问。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