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够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具有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等情形的,则规范性文件合法。
谁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要的法律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要的法律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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