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和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1、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发生了实际用工,劳动主体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开始成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缴纳事宜;工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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