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内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具体内容如下: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2、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劳动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然现在法律并没有禁止双重法律存在。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法律并没有规定过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不能对公司进行培训,公司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培训是很正常的,如果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也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服务期,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是必须要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全文7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