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时间:2023-06-14 10:54:35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释义】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又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劳动法》第9章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目前劳动保险最主要的有五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龄界限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法获得生活保障的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医疗保险是指向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向法定范围内的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其目标是预防风险。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社会保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3条、第5条、第62条、第100条,《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通说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我国目前“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此类纠纷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做出实体判决。其依据在于:第一,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纠纷的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劳动争议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因而此类纠纷不可能是行政争议,只能是劳动争议。第二,社会保险的办理往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发生的纠纷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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