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里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该条规定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未经登记的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
但是,下列两种情形一般也作为劳动纠纷处理: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雇佣劳务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而引发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2、如果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实质条件,则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人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承接工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可由转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二、如何理解劳动关系
(一)法律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员工管理要素
现代的、积极的员工关系管理主要包含:劳动关系管理(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法律问题及投诉。
员工的活动和协调、心理咨询服务、员工的冲突管理、员工的内部沟通管理、工作丰富化、晋升、员工的信息管理、员工的奖惩管理、员工的纪律管理、辞退、裁员及临时解聘、合并及收购、工作扩大化、岗位轮换等。
其中“劳动关系管理”就是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而“心理咨询服务”是现在企业中最时髦、最流行的一种福利,这项福利的产生来源于日益强烈的竞争压力;“员工的信息管理”对那些相对比较大,如几千人的公司非常重要;另外“辞退、裁员及临时解聘、合并及收购”则是稍微消极一点的员工关系管理,是用来处理员工的。
一般来说,需要到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或者是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调出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若相关部门拒绝提供的,则会比认定两者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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