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减资条件
时间:2023-02-12 14:10:53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减资的条件:

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一、不能申请减资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资: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二、公司减资的具体方法

减资的具体方法有: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如下:

1、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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