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请求国提出请求,
二是被请求国的审查与决定。
请求国在提出请求时,必须按照有关条约的规定,制作书面的《请求书》,按照适当的途径送达被请求国。《请求书》的内容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对嫌疑人个人情况的说明、转移管辖权的法律根据、有关案件的证据等。被请求国接到请求后,根据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以及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查明案件是否属于应当接受的案件范围,是否具备刑事管辖权转移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作出接受刑事管辖权转移的决定,通知请求国,同时指定有关国内的司法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就刑事管辖权转移,提出自己的意见给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刑事管辖权转移后,在请求国和接受国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接受国对接受转移的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本国法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请求国放弃对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停止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将有关本案的证据移送接受国;
第三,接受国完成刑事诉讼程序后,应当将诉讼结果通报请求国,并附送最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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