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
1、在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之管辖权转移
法条内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的,称管辖权的转移。依照本条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或者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另一种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审判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转移问题只有建议权。依照管辖权的转移的规定,赋予上下级人民法院以灵活处理的权力,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或者变更管辖法院,使受诉的人民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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