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国际转移的特点
时间:2023-06-06 09:51:08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管辖权转移,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刑事合作方式。它具有鲜明的特点。

1.刑事管辖权转移,是国家主权转让的一种形式

根据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国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应该是不可转让的。但是,从上述欧洲开展的刑事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管辖权转移,就是将管辖刑事案件的权力从一个国家转到另一个国家。这实际就是国家主权的转让。我认为,刑事管辖权转移这种国家主权转让,不仅没有损害国家主权,而且还会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有利于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其理由是:第一,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是在国家间平等进行的,不存在一个国家强迫另一个国家的问题。而且,在转移的实践中,转让主权的国家是主动的,是它首先提出请求,这就是说,将一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别的国家,是转移请求国独立自主的主权行为。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帝国主义在弱小国家使用武力攫取领事裁判权是不同的。其次,适应了国际形势尤其是国际犯罪形势的变化。历史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犯罪现象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大量出现,对这些犯罪的惩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如果不采取新的国际合作方式,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就会逍遥法外。例如,外国人在他国犯罪后逃回本国,依照本国法本国又没有刑事管辖权,而且本国也不愿意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他国审判,如果不把刑事管辖权从犯罪地国家转移给犯罪人所属国,该刑事案件就无法处理。久而久之,不仅国家主权不能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也无法维持。第三,符合国际社会协作的大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的对抗尽管仍然很严重,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也没有消失。但是,人类社会要求和平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因此,国际合作也不断加强。在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方面,人类不仅取得了共识,而且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行动。在这个大背景下,为了国家的利益转让主权也被一些国家所接受。在当今国际社会,引渡犯罪嫌疑人和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需要高昂的成本,有些国家将管辖权转移给别的国家,既减少了惩治犯罪的代价,又打击了犯罪,可谓两全其美。

2.刑事管辖权转移产生了新的刑事管辖权原则

在刑事管辖权转移制度中,至少有两个国家。一个是请求国,另一个是被请求国。请求国对案件有原始的管辖权,被请求国本来对案件没有刑事管辖权,由于两个国家达成了一个委托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协议,被请求国取得了刑事管辖权。所以,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被请求国的刑事管辖权是接受委托得到的,因此可称为代理的刑事管辖权。代理的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有管辖权国家的委托,这种情况被芬兰和德国等欧洲国家的法学家称为刑事管辖权的代理原则。

有学者认为,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两个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国家之间进行的。移转管辖的请求只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提出。对转移管辖的犯罪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不能将该犯罪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国家,请求没有管辖权的国家对其提起诉讼。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从理论上来讲,如果被请求国对案件本来就有刑事管辖权,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定行使刑事管辖权,何必接受请求国的委托呢?如果两个国家对案件都有刑事管辖权,也不存在刑事管辖权从一个国家转到另一个国家的问题。此外,从规定刑事管辖权转移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看,也没有发现有如此的条件限制。

3.刑事管辖权的转移属于深层次的国际刑事合作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是一种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际上,刑事管辖权的转移不应该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是对刑事司法的协助。所谓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刑事司法权,对刑事法律的运用、解释和依照刑事法律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所进行的活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际上应该是刑事诉讼的协助,它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搜查、扣押等。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是国家间通过协商,把某个刑事案件由一个国家转移给另一个国家,这与对刑事诉讼的协助,不论是在方式、条件和程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西方国家,在它们的立法中,把刑事管辖权转移与刑事司法协助区别开来。例如,1959年的《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仅规定调查取证、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裁定、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受追诉人出庭、通报刑事诉讼情报以及交换司法档案等内容。至于引渡、刑事管辖权转移(刑事诉讼移管),分别制定专门的条约。美国与加拿大签定的刑事司法协助也是这样。再例如,西班牙与意大利签定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比利时王国与前南斯拉夫签定的《关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把刑事司法协助限定在对刑事诉讼进行协助的范围之内。

刑事管辖权转移,是国家间开展的更深层次的刑事合作,远比刑事司法协助重要得多。刑事管辖权的转移是国家司法主权的转让,这种合作的基础不是一般国家间就能够建立起来的。目前,真正开展刑事管辖权转移实践的,一是欧洲各国,二是前《华沙条约》的有关国家。这些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相近,国家间的关系密切,对于犯罪、刑事诉讼等法律问题、国际问题有比较接近的认识,开展刑事管辖权转移这样深层次的合作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刑事管辖权转移的实际运作,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对于打击国际犯罪等相关问题,有相当程度的共识和共同需要,否则难以实现。

刑事管辖权转移不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但是,伴随刑事管辖权转移,应该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比如,请求国应主动将有关证据移交被请求国,特别是有关被告人曾在请求国犯罪的有关证据及相关材料更应移交,以便被请求国证实犯罪,科处刑罚。此外,当被请求国提出某项具体的狭义的司法协助时,诸如请求提供请求国某项法律文件或提供某项鉴定材料,要求协助对某项证据进行司法检验和鉴定,那么,请求国应尽量给予支援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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