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合作,是解决国际间刑事属人管辖权与刑事属地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国际司法合作的方式主要有:
1、签定双边引渡条约
在国际法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引渡制度便是一种解决国际间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制度。根据双方引渡条约,一方依请求国的请求将犯罪分子引渡到请求国审判,就解决了双方可能因刑事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外交纠纷。
2、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籍国要对国外犯罪的公民追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与犯罪地国协商解决。由犯罪地国以遣返、驱逐出境等形式将犯罪分子移交给国籍国处理。
3、一方放弃刑事管辖权
如果冲突双方国家中有一方放弃其对该公民的刑事管辖权,那么问题就得到解决。对于公民受到双重审理的问题,现代国家有二种作法,一种是均不放弃管辖权,而导致客观上的双重审理,一种是国籍国放弃刑事属人管辖权,对在国外受到审判的本国公民不再审理。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刑事管辖权的转移,即二个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国家,一方将管辖权移转给另一方管辖。如张智辉教授就持这一观点。[2]但有的学者认为在二个有管辖权的国家间不存在刑事管辖权转移的问题。如赵秉志教授就持这一观点。[3]作者赞成后一种观点。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与其主权相联系,不可转让的,国家在有刑事管辖权的前提下可以放弃其刑事管辖权,而无法转移刑事管辖权,否则有损于其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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