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多家媒体披露,一家知名饮料企业在北京、杭州、武汉以及广东等地分公司的劳资纠纷突然爆发,起因是去年10月起该公司强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变相克扣加班工资。综合工时制是否会成为超时用工的“保护伞”?是否会成为用人单位变相减薪的工具?职工的忧虑不无道理,我市有关部门也经常接到类似投诉。
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费应照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然而,与标准工时制不同的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的,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每周应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劳动监察部门近期接到一职工投诉,反映其所在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行为,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监察部门迅速介入。经实地调查,该企业由于近期接到一笔大订单,要求20名员工每天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延长至10小时,并取消周六、周日的正常休息,加班费每个月只发放100元,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个半月,且属于强制性加班,很多员工身体已经无法承受这样的劳动强度。而公司负责人却称,已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
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单位及时改正现有的工时制度。劳动监察部门称,为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以明确规定,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虽然该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过综合工时制,并预付了加班费,但是其做法剥夺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节日加班,仅仅调休是不够的
林先生去年3月应聘到一餐饮企业当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和工作时间作了以下约定:林先生每月的固定工资为2000元,其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于该餐饮企业开设在风景区附近,旅游旺季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客流量大,林先生只得在法定节假日继续上班。公司虽然给他安排了调休,但没有发放加班工资。今年3月,林先生以企业未支付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由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企业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林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企业以为只要给了林某足够的调休时间,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允许企业对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进行调休,并未规定企业可以对劳动者法定节日加班进行调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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