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4-17 11:41:20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约金是惩罚性条款,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主张损失,关键在于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约定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赔偿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有专家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确立以及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进一步合理细化,实际反映了一个趋势,尽量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稳定,不轻易认定协议的无效,并将原来实践中作为无效对待的问题纳入到协议履行范畴,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完全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精神,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索赔更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对劳动者权利的非法排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

(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

(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3)因违约行为造成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的,以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

(5)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等等。

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有了一定的了解,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确立维护了竞业限制效力的稳定,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同时也希望大家在创造自己的收益时不要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给他人的公司造成损伤,要遵守自己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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