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迟扣除工资是否合法?
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了企业罚款的权利,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来源。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不再能够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条款,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
事实上,许多用人单位仍然在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处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也为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有两个原因:
首先,法律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确保企业和用人单位的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以维护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兼顾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其次,员工的任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施加一定的处罚,为了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
中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布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案例。“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健康、保险与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制度或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或者告知职工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由职工讨论,第二,应该向员工进行宣传或告知,第三,他们不应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雇主关于为迟到的员工扣除工资的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这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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