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所谓或裁或审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就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是什么,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仲裁。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任。
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约定的事项。仲裁法规定了许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约定是否开庭仲裁、是否公开仲裁、是否进行调解。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只是事后监督,不能事前干预。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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